关键词盘点:同性恋

2008-7-16 来源: QQ 浏览: 点击查看评论

简介

同性恋是一种性取向。那些对与同性产生爱情、性欲或恋慕,称为同性恋者。同性恋有时也用来描述同性性行为,而不管参与者的性取向如何。

形成原因、历史、现状

大多数同性恋者是天生的。在人们传统思维中,“大部分男人爱女人,所以男人应该爱女人,所以男人爱男人是不正常的”。人们约定俗成的上述观念没有任何逻辑推理可言,这是典型的“幼稚归纳推理”,其本质纯粹是“感觉”而已。实际的情况是:大部分人是异性恋,少数人是同性恋。这个才是正常现象。所有人都是异性恋的所谓“正常”在有文字记载的任何时期的任何民族都没有出现过。当然,也有一些同性恋是后天逆转的,这些和家庭影响、社会风气有关。而早年的家庭影响则相当的巨大。比如在军队里,同性恋的情况间或发生。社会风气也会影响人们的性取向。在西方的古希腊和中国的魏晋南北朝,是一个男子注重仪容风貌的年代,那个时代,同性恋现象也最为盛行。许多历史学家和人文学者也并不认为此“古风”为同性恋做法,而仅仅是超越生死的情谊。

英国的沃芬敦报告(Wolfenden report)是西方国家对同性恋合法化的转折点。很多西方文明国家现在已经对同性恋或同性恋行为进行了合法化。一系列的欧洲国家,例如荷兰、德国等已经改变法律或者允许同性婚姻或者在法律上认可长期的同性恋关系。一系列的国家允许同性恋伴侣收养子女。而公开承认是同性恋、双性恋或过去曾经进行过同性性行为的政治家的人数也在上升。

圣经对同性恋的立场

圣经清楚地指出,同性性行为并不合乎神的心意,是一种性罪(sexual sin) 。首先,在创世记中可看到一个指导性原则(创一26-28),就是一夫一妻制属於创世秩序一部分,在婚姻以外的性行为都不符合神的心意,当然同性性行为也不是例外。(在新约,这个规范得到主耶稣的重新肯定。) 再者,圣经多处指出同性性行为违反神的律法(利十八22;林前六9;提前一10) ,而且是「逆性」的行为(罗马书一26-27) 。最後,圣经记载的一些事件也显出同性的淫乱行为是严重的罪行(创十九4-11;士十九22-26)。

虽然圣经对同性性行为的否定是难以抹杀的,但将同性恋单独地视为弥天大罪也不对。第一,圣经论到同性恋行为,都只是将它列为众多罪行之一,异性恋者也同样有犯罪倾向,如婚外情。(所多玛和俄摩拉的罪行,圣经说得最清楚的,反而是社会的不公义。) 第二,要区别同性恋倾向与同性恋行为,前者纵然是後天,也往往不是同性恋者刻意去选择的。同性恋倾向并不符合上帝的创造秩序,为同性恋信徒带来同性情欲的试探,但若有同性恋倾向的信徒坚拒诱惑,不进行同性性行为,那他仍可避免陷於罪中,追求过圣洁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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